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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兰协会章程
复旦大学教工木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以健身、健心、友谊、进取为宗旨,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,丰富教工业余文体生活为己任,组织复旦大学教工开展木兰(拳、操)活动,提高木兰(拳、操)的技术和技艺。 第二条 本协会是受复旦大学工会体育部指导的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。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复旦大学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,凡热爱祖国、热爱中国共产党、热爱本职工作,对木兰(拳、操)活动有兴趣者,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,经协会同意,成为本协会会员。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4-1、 有选举和被选举、介绍新会员和申请退出协会的权利。 4-2、 有遵守本协会章程,按年登记和缴纳会费的义务。不按年登记和缴纳会费者,作自动退出协会处理。 4-3、 会员必须遵纪守法,爱党爱国,爱岗敬业。违纪违法、不遵守本章程者作为自动退出本协会论处。 4-4、 会员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表演、比赛和训练活动。 第三章 组织和活动 第五条 本协会负责人设置会长一名,理事若干名。以上人选将根据推选、协商的原则,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。 第六条 本协会负责人的职责:负责拟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;制订每年的活动计划;组织和安排本协会的各种表演、比赛和训练活动;组织本协会负责人的改选;办理会员加入和退出的手续等。 第七条 本协会在平时训练活动的基础上,进行木兰(拳、操)技术技艺的教学和交流,组织会员进行校内外的各种木兰(拳、操)表演和比赛。 第八条 每年向复旦大学工会体育部提供会员名单和书面工作汇报。 第四章 经费 第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由工会拨给、接受社会资助或捐赠等组成。 第五章 章程的批准和修改 第十条 本章程经复旦大学工会批准后生效。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会员讨论通过。
复旦大学教工木兰协会 二○○一年三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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