木兰协会章程
发布时间:2014-07-09  [ 阅读:次  |  编辑作者: ]

复旦大学教工木兰协会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本协会以健身、健心、友谊、进取为宗旨,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,丰富教工业余文体生活为己任,组织复旦大学教工开展木兰(拳、操)活动,提高木兰(拳、操)的技术和技艺。

  第二条 本协会是受复旦大学工会体育部指导的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。

第二章 会员

  第三条 复旦大学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,凡热爱祖国、热爱中国共产党、热爱本职工作,对木兰(拳、操)活动有兴趣者,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,经协会同意,成为本协会会员。

 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
  4-1、 有选举和被选举、介绍新会员和申请退出协会的权利。

  4-2、 有遵守本协会章程,按年登记和缴纳会费的义务。不按年登记和缴纳会费者,作自动退出协会处理。

  4-3、 会员必须遵纪守法,爱党爱国,爱岗敬业。违纪违法、不遵守本章程者作为自动退出本协会论处。

  4-4、 会员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表演、比赛和训练活动。

第三章 组织和活动

  第五条 本协会负责人设置会长一名,理事若干名。以上人选将根据推选、协商的原则,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
  第六条 本协会负责人的职责:负责拟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;制订每年的活动计划;组织和安排本协会的各种表演、比赛和训练活动;组织本协会负责人的改选;办理会员加入和退出的手续等。

  第七条 本协会在平时训练活动的基础上,进行木兰(拳、操)技术技艺的教学和交流,组织会员进行校内外的各种木兰(拳、操)表演和比赛。

  第八条 每年向复旦大学工会体育部提供会员名单和书面工作汇报。

第四章 经费

  第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由工会拨给、接受社会资助或捐赠等组成。

第五章 章程的批准和修改

  第十条 本章程经复旦大学工会批准后生效。

 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会员讨论通过。

复旦大学教工木兰协会

二○○一年三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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